[ 单选题 ]

在一起案件中,主审法官认为,生产假化肥案件中的 “假化肥”不属于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的“产品”范畴,因为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对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有专门规定。关于该案,法官采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属于下列哪一种?
  • A、
    比较解释
  • B、
    历史解释
  • C、
    体系解释
  • D、
    目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