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单选题 ]

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 B、
    甲为被告
  • C、
    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 “一通电脑行”字号
  • D、
    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