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需要检验的药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作出立案决定的时限是()
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 日内
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
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21日内
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
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 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