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未取得营运牌照和道路运输证的机动车从事收费载客业务的行为后,应当对举报人或者协助查处人按罚款数额( )的比例给予奖励。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